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院这么判!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2-27

正当防卫起源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当公民面对不法侵害进行自我防卫或者见义勇为,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法律亦不能强加苛责。但是,如若超过法律规的“必要限度”,该如何处理呢?所谓的“必要限度”如何界定呢?

案情概述

2019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幸福小区内,赵川与房东李凯、朱莉就房租押金发生争执,双方言语激烈,后李凯等人取来棍棒把对赵川进行殴打,赵川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李凯腹部捅伤后离开现场,并到朝阳区太阳宫派出所投案自首。

后经司法鉴定,李凯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检察机关认为赵川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凯向法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认为被告人赵川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赵川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不存在致人伤害的故意,也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更未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赵川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经法院合议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先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赵川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100000元,李凯对被告人赵川的行为表示谅解。

随后合议庭成员在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最终依法认定被告人赵川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依据被告人赵川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赵川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的判决。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公众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时,既要保护好自身安全,也要把握必要限度。另外,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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