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到期债权却欠债不还?有招治他!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2-2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经济主体交往的增多,不少经济主体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而若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以处置的资产,债权人也许会考虑债务人是否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权利,以便可以提起代位权纠纷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代位权主要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所行使的权利,它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那么,如何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呢?

案情概述

李虎(智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多次向张青等借款,尚有四笔借款未及时归还,四笔借款本金累计2586万元,均由智联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10月18日,智联公司将其在宏盛公司99.8%的股份计4990万元分别转让给了大昌公司、陈国伟等9人(单位),但受让智联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未支付股份转让款,而是直接将股份转让款打入了宏盛公司,用于收购泰能公司持有的渝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能公司)股份。后渝能公司股份未能如期发行上市,宏盛公司未按约行使撤回投资权。

因为智联公司应当对主债务人李虎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智联公司将股份受让款提供给宏盛公司用于投资,到期后亦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他们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张青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张青多次联系李虎索要债款,都被李虎用各种理由搪塞过去。故张青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智联公司的债权,向宏盛公司等直接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青有权要求宏盛公司承担代位责任,但无权向受让股份的陈国伟等九个投资人主张。首先,李虎为智联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由智联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使出借人有理由相信该担保是智联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智联公司提供给宏盛公司使用的4990万元股份转让款,宏盛公司负有偿还义务。并且智联公司以及宏盛公司等提供的证据显示,受让宏盛公司股份的各股东,已按智联公司指示将股份转让款打入宏盛公司,故应认定各股东已按智联公司的指示完成交付,已履行了对智联公司的支付股份转让款义务,所欠债务已经消灭。

综上,智联公司对宏盛公司的该笔借款已经到期,却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宏盛公司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张青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张青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智联公司的债权,直接向宏盛公司主张权利,对受让股份的陈国伟等共同投资人的请求,应予驳回。因此,张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智联公司的债权,直接向宏盛公司主张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宏盛公司向张青支付借款本金2586万元及对应的利息。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债权人代位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其代行的基础必然要求其代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因为不合法的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会产生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不享有权利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拥有活动自由,可以从容的行使权利,而履行期届满,经催告债务人仍不履行,又怠于行使其权利,且无资力清偿其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此时就不能再一味强调“债务人活动的自由”,而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赋予债权人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