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哪些话不能随便说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05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总一些居民非但没有做出贡献,反而为社会添乱,在不属实的情况下,随意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案情概述

俞晨是一个无业游民,疫情期间,他居家隔离时偶尔听到有人打电话,说自己左侧肺部感染了的消息,于是得到了“新闻”的俞晨便在家中随意编造了一条既不真实、又不可靠的信息,发布到了“相聚京都”微信群里,该消息称:在北京市大兴某小区内有一居民肺部感染病情加重,警车和救护车都过来了。

随后,该微信群内对该事件十分关注,消息被小范围内传播开来,有居民怀疑事件的真实性,报警询问。民警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并很快将目标锁定在该消息的发布者俞晨身上。

俞晨被捕后,民警对疫情期间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引起群众恐慌的俞晨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俞晨也感到非常的内疚,自己主动在群内道歉,并及时澄清了谣言。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本案中,造谣者仅仅被批评教育,若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处罚,则俞晨的行为属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目前,我国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该意见第二点第六项第三款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现在自媒体发达,为了赚取关注度或者点击量,在微博、微信、论坛等故意编造或者发布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均可能构成犯罪。对虚假信息不加甄别,盲目转发,也可能触犯法律。因此,请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朋友对自己不能分辨的谣言,不要轻信或盲目转发,多关注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和权威媒体的报道,切勿造谣、传谣、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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