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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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员工“泡病假”的情况,企业该怎么办?
近年来,因“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尤其是孕期女职工泡病假、患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常见病的职工申请“长期病假”引发的争议更是屡见不鲜,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建议休息的时间与企业的预期相差过大。对此,企业是否只能“束手无策”,任由员工“胡闹”?
案情概述
2017年3月,陈美丽入职大盛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大盛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8年4月陈美丽怀孕,同年5月至7月期间,陈美丽以孕酮偏低、孕期出血导致先兆性流产需卧床休息为由先后凭光明妇产医院和朝阳妇产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通过微信方式向资产公司申请3次病假共计65天(最后一期病假期间为7月10日至7月30日)。
2018年7月16日,大盛公司人事经理得知陈美丽在外逛街的消息,当日,致电陈美丽,要求其在7月30日之前根据规章制度要求补交3次就医的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就医资料,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其为虚假病假。
陈美丽当即回复公司其只有病休证明,没有就医资料,因尚需卧床休息,无法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之后,陈美丽继续在家休息,未向公司解释为何没有就医记录的原因。随后,2018年7月30日,大盛公司以陈美丽骗取病假65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其后,陈美丽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大盛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驳回陈美丽的仲裁请求。陈美丽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陈美丽是否单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大盛公司就必须批准员工病假?
法院认为,陈美丽主张其孕期出血、孕酮偏低,有先兆性流产症状,却没有最基本的挂号记录和病历记录,明显与常规的就医流程不符,且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孕酮是否偏低需经抽血查验,而陈美丽却无此检查项目,其病情存在虚假嫌疑,同时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病情,故单一的病休证明并不能成为陈美丽申请病假的依据。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本案中,陈美丽既未按制度要求提供具体的治疗诊断记录,又不积极主动向公司解释具体原因,以为法律对孕期职工提供无底限的保护,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管理的对抗,其病假不成立,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陈美丽的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表示:针对此类劳动争议,不能片面的以是否有病休证明或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来判断是否应当批准病假,而应综合考虑职工的病情以及职工不能按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客观原因。
实践中,如职工病情属实,但不按规定提供就医材料或办理请假手续的,则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若职工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批准职工休假。
若在企业再三督促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下,职工依仗患病恶意不予配合办理的,则企业亦可不批准休假。劳动法不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企业的自主用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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