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是否“子”一定要还?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17

成语中,“父债子还”的意思是父亲生前的债务,由子女负责偿还。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这种的案例,父亲离世后,孩子替其父亲悲伤高额的债务。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父债”是否“子”一定要还呢?

案情概述

2018年7月,李炜的父亲(李广明)向张美丽借款5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无利息,2019年12月底一次性还清,李广明将该款项用于投资新能源项目。

未料,2019年8月,李广明因突发心脏病去世。2019年12月底,张美丽找到李炜,要求其“代父”偿还借款50万元。李炜认为,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其债务就“消灭”了,自己不需要偿还50万元的借款。

无奈之下,张美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炜偿还借款50万元人民币。

另外,经调查,李广明去世后遗留的80万元银行存款已被李炜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炜的父亲(李广明)去世后遗留了银行存款80万元,生前除张美丽的该笔借款外并无其他债务。李炜作为其父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已经继承了该银行存款,并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院认定该借款真实存在,李炜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已继承取得其父亲遗产80万元,应当在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该笔债务,故最终判决李炜偿还张美丽借款50万元。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根据上述案例,是否所有的“父债”必须都要“子还”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继承人清偿债务应以继承人所遗留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以本案假设情形,李广明没有任何遗产或遗留存款30万元,即遗产不足以清偿借款,对于不能清偿的部分,李炜是否有偿还的义务呢?

答案是否定的,没有偿还义务!法院最终仅能判决李炜以其父亲的所有遗产偿还张美丽,不能判决李炜偿还不能清偿的部分,原因是清偿债务以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还是以本案举例,假设李广明有两个继承人李炜及妹妹李莉,李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李炜要求继承遗产80万元,则李炜不需对张美丽主张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李莉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应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可见,“父债子还”的说法有一定的依据,但需要受到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不能仅做片面理解,即“父债”不一定要“子还”。

若您生活中也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以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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