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说实话!不明白,看看这!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16

保险一词,出现在人们生活中频率逐渐提升,各式各样的保险也如乱花迷人眼一般。人们在选择哪个保险公司收益高时,往往也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选择期,保险公司通过向投保人发送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但是,若投保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刻意隐瞒了真实情况,保险公司还是否需要履行赔付义务呢?

案情概述

张美丽于2018年7月为自己投保光明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光明医保通费用补偿用于医疗保险,投保时,光明健康保险公司向张美丽发送了《个人健康调查问卷》,张美丽告知光明健康保险公司,其身体检查健康,为无异常标体承保。

2018年11月,张美丽身体不适,随后住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其后,医生制定治疗方案,对其进行主动脉手术,治疗结束,张美丽向光明健康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理赔。

光明健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张美丽在投保前已确诊高血压病史多年,根据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疾病已严重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张美丽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光明健康保险公司向其赔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需赔付张美丽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张美丽在填写光明公司发送的《个人健康调查问卷》时,刻意隐瞒自身健康状况,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美丽明知自身常年患有高血压病史,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存在合理事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光明健康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是否曾有住院?是否做过手术?是否有高血压?”进行询问。表明上述事项将足以影响该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综上,张美丽要求光明健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谷底,判决驳回张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红霞律师: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民事行为,双方不仅要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守《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新技术的运用,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多采取微信投保方式进行投保,但无论何种方式投保,在投保时均要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告知事项应以投保的保险公司“个人情况告知书”的告知内容为准。

若存在相关就诊、住院或身体异常等情况时,需要勾选相关事项并详细在说明栏中备注详细信息。提交后保险公司核保人员会根据你的告知事项进行核保审核,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引发后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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