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30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总是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形,有条件的企业会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由于银行贷款的审核条件严格、审核周期过长,将大多数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拒之门外,因此,他们只能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的途径解决。但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一般认为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法院对相应的借贷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1996年9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情况已经发生改变。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意味着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做法,从而为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空间和依据。

企业借贷素材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企业间的借贷行为需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确实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合同,借贷企业的资金来源须是自有资金且不属于经常性放贷(以房贷为业)时,才不会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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