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9-18

日常交易当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这样做是否可以呢?法律并未禁止在合同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但是,合同一方违约时,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定义

1.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视为预付款。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定金罚则”。

2.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是事后支付,而定金、订金是预先支付。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二、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法律是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并用的。

定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其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但根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又约定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达到补偿对方损失的作用。如果二者并用,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就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可能使对方获得“不当得利”,有失公平。所以,我国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只能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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