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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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依法签订将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具体内容都不太重视,以至于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呢?请看下文介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过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是说,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的第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该条款可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等;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该条主要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的地点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约定工作时长等内容;
(六)劳动报酬: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七)社会保险:约定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安全措施以及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随时咨询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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