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9-03

某种程度上来说,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具有一个共同点,即都能使用人单位用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但是,二者产生的原因却有较大不同。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8、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劳动合同终止;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素材图

二、哪些情形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在上述情形下,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可能面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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