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31

  一个公司的成立,必不可少的是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的第一笔资产,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及经营非常重要。因此,公司每个股东都应当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那么,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知,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限于现金的形式,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大类。

  一、货币出资

  此处的货币多指人民币,但并不是专指,使用符合条件的一切货币出资都是可以的。而且,货币的性质是占有即所有,即使是违法所得的货币出资也可以取得股权。

  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也就是说,虽然可以使用违法所得的货币出资取得股权,但当股东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后,仍然会丧失股权及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的实物出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评估作价后,动产应当交付,不动产应当同时履行交付、变更权属的手续,但是权属登记与交付相分离时,如何确定享有股东权的时间呢?

  例如,小李以房屋出资,已交付给公司使用,直到半年后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李什么时候享有股东权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小李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则他自交付房屋时就享有股东权利。

  再如,小王以房屋出资,出资时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王因为孩子上学需要再使用房屋一年,一年后才将房屋交付给公司,那么他什么时候享有股东权呢?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小王也是自交付房屋时享有股东权。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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