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处分中的善意取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1-26

  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以及更广泛的领域中进行,能够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在股权处分中也存在着善意取得,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需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首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例如,甲将实际所有权是乙的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如果对甲并非房屋所有人,没有房屋处分权的事不知情,此时,虽然甲无权处分该房屋,但是丙可以善意取得本房屋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股权处分中善意取得

  股权处分中的善意取得,发生在“一股二卖”中,即,一份股权有两个受让人。

  比如,张三将股权转让给李四,股东名册已经将张三变更为李四了,但公司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张三又将上诉股权转让给了王五,王五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此时,对于同一股权便有了两个买受人,那么股权应当归谁所有呢?

  对上述例子的两次处分股权的行为效力加以分析:

  1.第一次处分股权,张三将股权转让给李四是有权处分,然而李四经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并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第二次处分股权,张三将股权转让给王五是无权处分,因为李四已经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所以李四具有股东资格,那么,张三再次转让股权的行为则属无权处分。

  王五若是善意的,便可取得股权,即王五受让股权时不知道李四已经取得股权,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了变更登记,王五便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

  综上,股权归王五所有,第一次受让人李四可以请求原股东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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