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公司应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05

公司的股东基于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矛盾、自身资金需要等各种原因会想要退出当前公司,但是这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概况】

2018年5月,陈某与其他几位朋友共同成立了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的某公司,陈某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0%。公司成立时,几位股东各自认缴后都没有实缴注册资本。

新成立的公司百废待兴,资金比较宽裕的陈某便陆续投入了100万元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转,这笔钱被用于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办公用品、员工工资等。

几个月后,陈某在股市上出现了比较重大的失误,家底被掏空不说还让他欠下了大笔的高利贷。被债主围堵的陈某就想到了之前入股的公司,遂提出要退出公司且收回投入的资金。

某公司就此事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讨论,最终决定同意了陈某的退出。陈某与公司签订了股东退出协议,约定公司分两次向陈某支付退股金100万元,陈某即日起正式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资格。

到了协议约定的时间,某公司没有如约向陈某支付上述款项。走投无路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退股金100万元。某公司在收到传票后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代理出庭。

股权素材图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退出某公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某公司代理律师张强辩称: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陈某作为某公司股东而投入的100万元应是向某公司的出资,属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陈某主张某公司支付退股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股东退出协议属无效合同,陈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收回资本作出了条件限制,陈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收回资本的情形,其与某公司签订的股东退出协议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对公司关于连续五年可分红而不分红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除此之外,想要退出一家公司的经营,还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解决。有相关需要的朋友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合理、合法地解决自己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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