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24

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系列保护股东权益的权利。其中,股东的知情权作为其了解公司经营、财产状况的重要权利之一,它的范围是什么?股东又应如何维护自身知情权?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石某印是胜利工贸公司的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报告过程中,石某印发现公司会计报告内容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出入。出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注,石某印向公司董事长段某诺申请公开公司财务账目及会计原始凭证,但是段某诺当场拒绝了石某印的请求。

随后,石某印向段某诺提交书面申请,再次请求段某诺公开相关账目和交易的原始凭证,但段某诺拒收了书面申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股东权益,石某印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将胜利工贸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公司向股东公开财务账目供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查阅。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查阅?

庭审中,被告法定代理人段某诺辩称:财务会计报告已经能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无须进一步公开会计原始凭证等信息,此外,会计凭证为公司内部经营信息,委托外部专业人士查阅相关信息,容易导致公司秘密泄露,损害公司利益。

而石某印的代理律师张强认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方式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其中,《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的范围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则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而会计原始凭证作为直接反映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依据,对股东的利益具有重大关系,应是股东应当知情的内容之一。其次,由于公司的财务材料具有较强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果不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股东的知情权也将无法行使,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特定的专业人员可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素材图

判决结果:

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令股东能较为全面地掌握公司的经营信息,以保障自身的股权利益。而会计原始凭证及其他详细账目作为公司财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能直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由于财务信息的专业性,应允许股东委托会计专业人士进行查阅,以切实保障股东知情权。石某印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胜利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将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信息供股东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近年来,我国法律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日益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具体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保障:一方面,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形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因未依法制备相关经营信息供股东查阅致使股东遭受损失的,股东则可向相应主体请求赔偿。

因此,当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自己的损失,如果您有关于股权纠纷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