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否有效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8-06

股权代持又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司实际出资人应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实际出资人不方便作为公司登记股东或不愿作为公司登记股东,所以就出现了股权代持的情况。

一、股权代持发生的原因

股权代持发生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

1、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行政法律关于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相关规定,如:

(1)外国投资者为规避我国的行业准入或持股比例限制或监管,而委托境内主体代持股权;

(2)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委托他人代持股权;

(3)为规避其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持,例如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前五位股东不得成为该上市公司的配股承销商,而某些公司为成为其子公司配股承销商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股份以“摆脱”大股东身份。

2、规避《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或资格等规定,如:

(1)《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一自然人股东为实现设立多个公司之目的,委托他人代持股权;

(2)《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为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以下,部分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持股权。

3、以隐瞒资产、逃避债务等为目的而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如:

(1)实际出资人基于不愿“露富”等原因,为隐瞒资产而委托他人代持股权;

(2)实际出资人因面临债务追索、离婚纠纷,以委托他人代持股权方式逃避债务。

4、其他情况,如:

(1)出于商业安排等考虑委托他人代持股权;

(2)为简化公司股权结构而委托他人代持股权;

(3)亲友熟人之间基于一般信赖关系而产生的股权代持等。

股权代持素材图

二、股权代持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股权代持无效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应为《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以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行政法律关于禁止或限制投资相关规定的股权代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股权代持,因明显违背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代持是否有效?”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股权纠纷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