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如何继承?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7-09
实践中,很多咨询者有这样一个问题: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他的股东资格如何继承?
 
    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及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而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了股东继承的一般原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进行抗辩。
 
    其次,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以“客户至上”为宗旨,始终秉承“专业、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所拥有完备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咨询我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