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27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又称自行清算。但实践中,很多股东会有意、无意地忽略清算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或拒绝成立清算组。为了保护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强制清算的程序。
 
    一、股东能不能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与自行清算相对的一种清算形式,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清算的一个非诉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关于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多属此类。
 
    另外,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公司股东同样享有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但是,股东申请强制清算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四)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
 
    二、股东如何申请强制清算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应当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如在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股东应向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司如在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股东应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确定管辖法院之后,股东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解释事由及股权相关证据。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有关证据;
 
    3.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的证据。股东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强制清算类的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对市场运行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有较大的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显得尤其严格、慎重。因此,建议当事人最好在听从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准备周全之后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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