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私下退伙合法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4-26

合伙做生意讲究一个好聚好散,入伙、退伙的情形都很常见,但不论入伙还是退伙都不能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那么,如果合伙人私下退伙的话是否合法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钟某跟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高档餐厅,他有餐厅30%的财产份额。在几位合伙人的精诚合作下,餐厅从最初的不温不火到“一座难求”只用了半年多的时间。

虽然餐厅的生意依旧红红火火,但钟某和其他几个合伙人在开放加盟方面产生了严重的分歧。眼看着屡次商议之下都是不欢而散,合伙人之间的感情都受影响了,于是钟某便产生了退伙的念头。

几经辗转,钟某找到了张某作为接手人,双方很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钟某以30万元的价格向张某转让其在餐厅享有的30%的财产份额。协议签订的当日,张某便向钟某转账30万元,为自己成为当红餐厅的合伙人而高兴不已。

然而,张某很快就发现自己高兴的有点早了,因为钟某向他转让餐厅财产份额的行为并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这在法律上是存在很大风险的。生性谨慎的张某不愿意冒这个险,于是便向钟某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30万元转让款。

钟某同意解除协议并退款,但由于他已经将这笔钱投向其他地方了,所以只向钟某退还了10万元。张某在多次催要剩余20万元未果后,在朋友的建议下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起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钟某转让其在餐厅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钟某的代理律师张强主张:张某、钟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上没有其他股东的签字,转让后也无其他股东对此进行追认,而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转让行为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已经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合伙纠纷素材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钟某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认定张某、钟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张某要求钟某返还尚欠张某购买股份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钟某返还张某购买股份款20万元。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可以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但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中未对此进行约定,那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行为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类似于本案中钟某的转让行为,应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其他合伙人一直同意,否则转让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建议有相关需要的朋友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合理、合法地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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