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退伙?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29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可能会出现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想要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况,此时,合伙人想要退伙应该怎么做呢?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退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退伙。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合伙人自己的约定。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合伙人意见不合且有严重矛盾。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约定可大于法定。

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时有提前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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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即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关于宣告死亡,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离开其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进行担保。当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这种担保就不复存在,让其继续留在合伙企业中,对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不利。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现上述情形,即意味着该合伙人丧失法律人格,相当于自然人、合伙人死亡,自然也应当丧失合伙人资格。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果合伙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是以合伙人具有相关资格为基础的,当合伙人丧失了相关资格,该基础不复存在,合伙人当然就同时丧失了合伙人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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