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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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定金罚则怎样适用?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那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呢?下面请国晖律师为我们以案说法。
2016年10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红木板材。合同约定,B公司从2016年11月开始向A公司每月供应50立方米红木板材,第一批货即2016年11月份供应50立方米,总价值100万元,买方预付20%定金20万元。
A公司按约定于2016年10月27日向B公司支付第一批红木板材的定金20万元。B公司应在2016年11月30日前交付第一批次的红木板材。但是直至2017年7月3日,B公司仅交付10立方米红木板材且其提供的货物的质量和规格远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
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A公司返还定金40万元。
定金作为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具有以下特征: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2、定金担保是双向担保并具有惩罚性。定金担保的双向性以及定金的惩罚性是定金担保最鲜明、最重要的特点,其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担保作用,而非仅对接受定金方发生担保作用。
3、定金应具备形式要件及生效要件。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对于适用双倍返还定金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必须适用四个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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