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23

经常开车的朋友都知道,如果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会予以理赔的,在保险合同中也有相关的免责约定。那么,是不是所有酒驾后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呢?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案号:(2017)京03民终14227号

2016年9月2日21时50分,韩某泰酒后开着亲戚家的轿车在路上行驶,经过路口时撞到了温某明等三位行人,造成了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韩某泰在逃逸后又返回了事故现场。由于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酒驾和逃逸行为,交警支队认定韩某泰负事故全部责任,温某明等三位行人无责。温某明经抢救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住院治疗。

韩某泰先期向温某明支付了40000元医疗费,其后便不肯承担任何费用了。温某明无力负担各种花费,于是向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某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酒驾、逃逸为由拒绝理赔。温某明委托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将驾驶人韩某泰、车主韩某鹏以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温某明主张该次事故对其造成了共计302820.25元的损失,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韩某泰、韩某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韩某泰存在酒驾、逃逸行为,我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温某明的代理律师张红霞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本案中,韩某泰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对温某明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温某明的损失先行垫付。韩某泰虽醉酒驾驶,某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偿,但在举证期限内,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其不可对本次事故免责,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温某明的损失予以赔偿。

酒驾保险公司不赔付素材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其不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对该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提示。

因此,本院认为,在某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不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温某明医疗费用赔偿金一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十一万元,共计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温某明各项损失费共计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韩某泰赔偿原告温某明各项损失费共计三千三百二十三元七角一分(已扣除垫付费用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温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禁止酒后驾车和肇事逃逸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违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在保险合同中,酒驾、逃逸等行为通常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如果肇事者存在酒驾、逃逸行为的,事故赔偿将由肇事者自己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同样是采用了这样的理由来抗辩,但其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将酒驾作为免责事由写入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该免责事由进行提示,否则该免责事由是无效的。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将会被判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所以说,并非所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都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建议有此类法律问题的朋友,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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