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20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从而导致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这样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和一系列法律问题。那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缺少必备条款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请看下文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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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缺少必备条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在上述无效合同情形之列,只是缺少必备条款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可以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补正。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缺少必备条款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介绍,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到您,如果您对于劳动纠纷还有其他问题,可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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