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房子被房东卖了,新房东能赶走我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24

现代社会中,很多在外打拼的人无力买房,只能通过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租房过程中,房东将房子收回自用或者将房子出售的情形很常见,也容易产生很多纠纷,比如新房东驱赶租户等。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新房东能将之前的租户赶走吗?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雷为了投资,在某小区购入了三套住房,简单装修之后租了出去,金某山就是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租客。在租赁该房屋期间,金某山被李某雷告知其租用的商品房已经卖给了肖某兴,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肖某兴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金某山自其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搬出房屋。

金某山认为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还处于有效期内,自己仍然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于是拒绝搬出。而肖某兴为了赶走金某山,在金某山出门上班期间,强行撬开门锁,将金某山的行李挪到了楼道里。

震惊不已的金某山委托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兴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5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的买受人肖某兴是否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肖某兴称,租赁合同应当只能对合同的订立人产生约束力,他作为善意的房屋买受人,既没有参与该租赁合同的订立,也没有出租该房屋的意向,故不应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没有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的义务。

李珍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则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尽管李某雷已将他的商品房出售给了肖某兴,但李某雷与金某山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且商品房的买家肖某兴有义务继续继承该租赁合同。因此,金某山仍然有权作为房屋的承租人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肖某兴不能以其为房屋的新所有者为由要求金某山搬离该出租屋。

房屋租赁素材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雷与金某山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且成立于李某雷与肖某兴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金某山主张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肖某兴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赔偿金某山财务损失2000元。

律师说法:

李珍律师:该案例是典型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房屋租赁中的应用,一般说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需要构成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租赁物已交付给承租人;

3、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

4、转让行为发生在租赁合同订立之后。

当租赁关系符合以上几个条件时,则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有权继续请求履行租赁合同。因此,当您遇到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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