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合作结果被爽约,能请求赔偿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30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在订立正式合同、商议合作之前往往会提前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甚至投入一定的成本。如此一来,达成合作后就能尽快开展工作。但是,实践中存在很多一方无故临时爽约的情形。那么,一方无故爽约,另一方所花费的成本能否得到赔偿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力生地产公司计划在其开发的小区内开设一家大型超市,于是向某连锁超市发出合作邀请。初步接触后,双方就开设超市事宜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2017年5月,在进行初步磋商后,超市公司认为小区内的一栋三层楼适合改建为超市,并向力生公司提出了改建方案;7月,超市公司地区代理人向力生公司通知“情况有变,等候消息”;但在接到通知不久后,力生公司还是开始了改建工作,并于年底正式完工,后超市公司拒绝与力生公司达成合作协议。

力生公司认为,超市公司没有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其误认为合作协议即将订立,并最终使其多花费了300万元进行改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超市公司就多花费的商场改建费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人民币300万元。连锁超市公司否认该请求,并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代理出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超市公司是否应向力生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赔偿?

庭审中,张强律师辩称,超市公司并没有违反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在力生公司开始改建工程之前,超市公司的地区负责人已书面通知力生公司暂停磋商合同,而证据表明,在书面通知发出后,力生公司才开始进行商场改建工作。力生公司在明知合作项目可能无法达成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改建工作,故其进行改建的行为不构成合理的信赖利益,超市公司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作爽约素材图

判决结果:

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认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一方的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并开始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而超市公司在力生公司着手改建工程之前已对暂停合同磋商进行了正式的通知,以通常的理解来看,该合同的订立遇到了较大的阻碍,而力生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才开始进行商场改建工程,进而不能构成受保护的信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超市公司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决驳回力生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诚实履行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尽的告知、通知等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因此就所增加的成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上说,认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一方当事人在磋商、订立合同时未尽与合同相关的告知、通知、照顾等义务;

2、在缔约阶段一方的行为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并开始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利益损失;

3、 违反义务的一方缔约人存在过错;

4、 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的爽约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只有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当事人才可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当您遇到关于缔约过失的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自己的损失。如果您关于合同纠纷还有其他问题,可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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