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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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钱还债怎么办?
我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合法的债务,债务人必须偿还,这是肯定的。但有时候到了还款期限,债务人却并没有足够的钱偿还,让人干着急又不知道该如何是好。那么,债务人没钱还债怎么办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2006年9月,俞某婷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向俞某婷支付租金、违约金、保证金等共计90万。
该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俞某婷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但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清偿任何款项,法院也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俞某婷急得焦头烂额,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就这么付诸东流,又无能为力。经朋友的介绍,俞某婷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处理执行事宜。张强律师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曾持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但于2016年8月24日将该股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英,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但是,陈某英受让该股权后,至今未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通过查询户籍信息发现,陈某英与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系母子关系。在张强律师的指导下,俞某婷将陈某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英支付60万元股权转让款。
本案争议焦点是:俞某婷是否能要求陈某英支付股权转让款?
张强律师认为:陈某英以6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某房地产公司所持有的案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并依法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且陈某英在另案诉讼中称自己对股权受让一事并不知情,可见其并未实际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该股权受让款。
某房地产公司怠于向陈某英主张此债权,造成俞某婷的债权不能得以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俞某婷有权行使相应的代位权以请求陈某英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婷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得到清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俞某婷可依据法律的行使代位权,故俞某婷要求陈某英直接向其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某婷人民币6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
张强律师:现实生活中,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自身债务,而想尽各种手段,例如转移自己的财产,或者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等,从而导致债权人索债困难,也给法院执行财产带来很多困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享有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以,有时候债务人“没钱还债”很可能并不是真的没钱,本案中,在张强律师的帮助下,俞某婷得到了很好的判决结果,不然其几十万的钱很可能就打了水漂,无处索要。
因此,遇到问题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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