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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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出借人的名字,还能要回来钱吗?
一般来说,向别人借款是需要出具借条的,尤其借款金额比较大的时候。借条里通常会约定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出现纠纷时,可以凭借借条来主张权利。但在实践中,有些借条上竟然没有写明出借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还能要回来钱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本文所有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刘中华在市里经营着一家汽车修理厂,多年来攒下了不少家产,是大家眼中的有钱人。村里出了个有钱人,街坊邻居就少不了来借钱的人。刘中华虽然不太好说话,但是处事比较讲究,一切按规矩来的话,多少也能借到钱。
2016年9月3日,邻居牛大山找上门来,提出要借10万块钱用来周转。刘中华同意了借款,但是让牛大山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主要载明“甲方:牛大山。今向乙方借到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甲方签名:牛大山。”
在这份借条上的“乙方”处,刘中华没有写上自己的名字,也没有在“乙方”签名处签名。随后,刘中华将10万块汇入了牛大山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牛大山没能按照约定进行还款,敷衍了刘中华几次后就不接电话了。
无奈之下,刘中华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牛大山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4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9月3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中华能否要求牛大山还本付息?
李珍律师主张: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借条原件及刘中华的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刘中华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牛大山应在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
牛大山辩称:借条内借款人的名字处是空白的,没有刘中华的名字,自己没有借刘中华的钱。刘中华向自己转账是因为双方其他生意往来,不存在借款的情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虽然借条上没有载明债权人刘中华的名字,但根据上述规定,刘中华持该借条原件提起诉讼,可以视刘中华为出借人。牛大山虽然否认刘中华出借人的身份,但并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牛大山在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中华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牛大山归还刘中华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24000元及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9月3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李珍律师:本案是一例比较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双方的借条中没有载明出借人的名字,进而产生了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出借人可以持未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提起诉讼,但如果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出借人仍然存在被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提示:不管是借条还是欠条,都是可以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因此一定要重视其中的各个细节,否则将可能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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