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可以逃避债务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13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一家公司分立为两家以上的公司,目的是扩大经营规模、调整组织架构等。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也会选择进行分立,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分立可以逃避债务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公司分立债务问题纠纷案例图

(本文所有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2015年6月1日,山云公司为了建设新的工厂,与商盟银行签订了2年期的贷款合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

一年后,山云公司分立为山峰公司和云聚公司,两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云公司被注销。

2017年7月1日,原山云公司的贷款到期,商盟银行要求山峰公司和云聚公司偿还贷款,但两家公司均拒绝承担原山云公司债务。

商盟银行多次向两公司催还贷款未果后,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山峰公司和云聚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峰公司和云聚公司是否应当向商盟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山峰公司与云聚公司辩称,贷款合同为山云公司与银行签订,其非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义务。

商盟银行的代理律师张强主张,公司分立时,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山云公司作出分立决议后,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债权人保护程序,侵犯了债权人商盟银行的合法权益,亦未就5000万贷款的清偿与商盟银行达成书面协议。对于山云公司的债务,山峰公司、云聚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峰公司、云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山云公司分立前与商盟银行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对其无偿还义务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两公司应对山云公司的债务向商盟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盟银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山峰公司、云聚公司对商盟银行的500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公司分立时公司发展、治理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但也有不少公司将其视为逃避债务的捷径,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可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债权人可以既可以向分立后的任意一家公司追索全部债务,也可以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追索债务。此外,在公司分立前,债权人也可以就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清偿问题与债务人达成书面协议。

因此,通过公司分立的形式逃避债务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公司的债务不会随着公司的分立而消失,积极偿还债务才是最有利的选择。

关于公司分立可以逃避债务吗?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就解读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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