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后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0-22

俗语说:冤有头,债有主。那么在公司经历了合并或者是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由谁来承担呢?今天笔者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公司合并的情形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也就是说,合并后的新公司成为了新的债务人,原公司的债务由新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并对公司债权的担保、清偿都产生了影响。为避免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法律要求公司合并后,要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以便让他们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决定是否提出异议。

二、公司分立的情形

公司分立是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可知,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分立前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债权人与分立公司对债务处理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但是,如果公司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公司合并、分立后原公司债务由谁来承担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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