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11

收养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成立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制度的设立,可以保障无人抚养的孩子能健康成长,为国家和社会减轻负担,同时也能使得养父母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然而,家庭生活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收养关系也存在着解除的情形。

一、被收养人未成年

原则上,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被收养人能够获得生活来源健康生长。

若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解除收养关系的形式:1.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的协议解除;2.是收养人有特定侵害被收养人利益的情形时,送养人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这两种收养关系的解除形式,均是从保障未成年养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对于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确保子女处于健康的成长环境,有重要意义。

二、被收养人已成年

在养子女成年后,或许由于与养父母观念想法不同,或不想履行赡养义务导致与养父母关系恶化。而养父母在收养时往往抱有被收养人成年后能够履行对自己的赡养、扶助义务的期待,若是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这些期待便会化为泡影,收养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此时,允许双方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是对于彼此都有益的做法。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协议不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解除。

不过,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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