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不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吗?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15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灭。离婚时子女的抚养纠纷解决后,可能还会有别的纠纷,比如说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现实中存在着直接抚养的一方为了逼迫另一方给付抚养费,而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形。

一、什么是子女探望权

为了便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行使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赋予了父或者母对子女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子女的探望一方面是为了满足父母双方对子女关心、爱护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进子女与不直接抚养方的交流与沟通。而法律设立探望权制度,是为了父母子女的情感需要,与经济利益无关。

二、探望权的限制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

2.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3.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

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由此可知不给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子女的法定事由。

三、抚养费与探望权的关系

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经济来源,为了满足子女的物质需求,给付子女抚养费是一种义务。而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可以满足子女的精神需求。二者并不互为条件,即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也不能因此剥夺其探视子女的权利以及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

对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保障子女的权利,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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