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5

一、配偶

配偶是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夫妻双方互为配偶。结婚是发生配偶关系的法律事实,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特殊地位,是产生血亲和姻亲的基础。

如果没有男女结婚及夫妻生育的事实,便不能形成血亲关系。没有婚姻的中介,也不能形成姻亲关系,换句话说,配偶是形成血亲和姻亲关系的桥梁。

二、血亲

血亲是指因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也就是以出生的事实引起的存在遗传上的血缘关系,按照有无血缘关系,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1.自然血亲

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称为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旁系”的“系”指亲系,而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系脉络。

除配偶外,在血亲和姻亲之间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姻亲的亲系准用配偶一方与其血亲的亲系。根据亲属血缘是否有直接的联系,可以将血亲的亲第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着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亲属,也就是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2)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着共同血缘,但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生育关系的血亲,如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伯叔姑与侄之间、舅姨与甥之间。

2.拟制血亲

因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称为拟制血亲。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之间,为直系血亲。养父母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三、姻亲

姻亲是因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不包括己身的配偶。一类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另一类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弟媳、姐夫、妹夫。

姻亲关系因婚姻而产生,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和婚姻被撤销,是姻亲关系终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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