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30

一、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为三十岁,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收养人的利益,收养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可能在经济、心智等方面满足一定的标准,从而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

不过年满三十周岁是一般情况下的年龄要求,对于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经过继子女生父母同意的,可以不受年满三十周岁的年龄限制,若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需要与被收养的孩子在年龄上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这里的“无子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没有生育能力,如果此前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因故死亡,也属于“无子女”的情形。

“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子女,或者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即收养人没有亲生子女,同时也没有养子女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三、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拟制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收养人需要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需要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也就是说,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能够在物质生活、教育水平等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由于形成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一同生活,收养人在身体方面应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避免影响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一般而言,患有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可以被认为不适宜收养。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

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近些年来,出现了不少案件是收养人借收养之名侵害被收养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不仅违背了收养的目的,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不过,并不是说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就不能担任收养人,而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只有收养人从事过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的违法犯罪的,才会因该违法犯罪记录而被限制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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