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口头遗嘱?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02

一、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

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口头遗嘱设立上更为简洁,在一些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口头遗嘱便是满足遗嘱人遗愿的最为可行的遗嘱形式。

由于口头遗嘱没有载体,很容易被篡改或伪造,而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进行査证,我国《民法典》严格规定了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

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是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如果遗嘱人在没有危急的情况下设立口头遗嘱是没有效力的。危急情况主要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由于没有记录的载体,很容易被篡改或者引起纠纷,因此,需要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口头遗嘱的失效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符合形式要件的口头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没有死亡,口头遗嘱并没有发生效力,那么该遗嘱的效力是否可以持续到遗嘱人之后死亡时再发生效力呢?

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没有文字记载,并且完全依靠见证人的表述证明,其准确性与证明力低,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民法典》规定了,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在世并且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失效。如果遗嘱人没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死亡的,由于口头遗嘱无效视为未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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