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02

一、双重父母子女关系

由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生父母离婚后,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依然保持着父母子女的关系。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也要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以及与其自己的生父母间就会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关系,在实践中,很容易因为这种双重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为了避免纠纷,使得家庭关系更为和谐,继父或者继母可以通过收养继子女,在双方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得以消除。这样一来,收养便使得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双重关系简单化,权利义务更为清晰。基于这方面考虑,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法律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收养条件,比如年龄方面没有必须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

二、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继父母对于继子女的收养,在收养关系中属于特殊主体之间的收养,继父母若想收养继子女必须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一般情况下,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生母或者生父都会同意收养,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更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而且收养关系成立,并不影响子女与一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

相对而言,未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对于收养的意见更为重要,因为一旦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就同时意味着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尽管双方在血缘上仍是亲子,但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将不复存在。因此,若要成立收养关系,征得未与继子女一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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