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资欠条,劳动者可直接起诉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3-27

很多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员工工资,无奈只能向员工出具工资欠条。但员工拿着工资欠条、没有真金白银也没法过日子,此时该如何处理呢?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有个了解。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入职被告某公司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向员工发放2016年11月份、12月份两个月份的工资。2016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张某出具欠薪条,内容大意为:“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张某薪资共人民币14804元。经双方协商,拖欠薪资于2017年元月25日发放”。因被告经营状况持续恶劣,在约定时间无法支付原告工资。

张某遂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资合计人民币14804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工资?

李珍律师主张:被告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有欠薪条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查明: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14804元未支付并出具欠薪条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14804元,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拖欠工资14804元。

律师说法:

李珍律师: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很常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是说,不用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再起诉的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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