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何法律风险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3-27

劳动关系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8月27日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27日,陈某的男友赵某被他人砍伤,陈某因需回家为赵某筹集医药费,在请假未获准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30日将请假申请寄予某物业公司后回家,于2013年4月16日回到某物业公司工作。陈某继续工作约一个月之后,2013年5月21日,某物业公司以陈某旷工为由开除了陈某。

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某物业公司为违法解除,仲裁委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因此,陈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强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800元,赔偿损失5850元。

某物业公司辩称,陈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岗十余日,已经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其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据此予以开除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陈某代理律师张强提交的证据,陈某为男友赵某筹集医疗费,向某物业公司请假,系正当理由,某物业公司在收到陈某邮寄的请假申请后,在之后的考勤中也明确陈某为请假,某物业公司在陈某回单位又工作一个多月后以旷工为由开除陈某显属不当,且某物业公司也未提供规章制度公示及民主程序制订的完整证据,故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为5280元,陈某主张的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陈某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以正当事由向某物业公司请假未获准后,又向某物业公司邮寄了书面请假申请,在未得到某物业公司答复后即离岗回家,虽事出有因,但在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某物业公司在收到陈某邮寄的请假申请后,未作出不予准许的表示,且在之后的考勤中也明确记载陈某为请事假,应视为对陈某请假的追认表示,因此陈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纪。在陈某回单位继续工作一个多月后,某物业公司又以旷工为由开除陈某显有不当,故原审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8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张强律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的程序、条件后进行,否则将有违法的风险,建议通过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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