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着花样扣工资,临走还扣了她20%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04

你被扣过工资吗?相信很多人的答案都是:有。因为在很多单位,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都是要被扣工资的。说起扣工资,劳动者对此习以为常,用人单位认为理所应当。但是,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案例简介:

(本文所有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崔晓燕在尚艺公司担任室内设计师,这工作强度并不大,收入也很客观。由于喜爱这样的工作氛围,崔晓艺在这里工作了近五年,月收入已经到了28000元。

2018年6月,尚艺公司的总经理离职创业去了,公司又聘请了一位新的总经理。新官上任三把火,新经理着手修订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清洗了前任的老臣子、提拔了新的管理层……人事变更、办公室政治之类的,崔晓燕并不感冒,但却无法忍受新的规章制度。

延迟交稿扣200元、缺席会议扣200元、考核末位扣500元……可以扣工资的地方竟然有十几处。艺术院校毕业的崔晓燕,性格张扬、崇尚自由。在她看来,这一条条的“扣工资”简直就是牢笼,甚至影响到了她的灵感。

2018年8月10日,因为种种原因被扣了一千多块钱后,崔晓燕终于爆发了。先是和杨心怡发生了激烈的言语争执,接着以克扣工资为由提出了辞职。离职手续办完那天正好是发薪日,崔晓燕发现,自己的工资竟然又被扣了20%。

忍无可忍之下,崔晓燕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尚艺公司支付崔晓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万元及克扣的工资7000元。尚艺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接到传票后,崔晓燕的代理律师张红霞出庭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是:尚艺公司是否应向崔晓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尚艺公司主张:扣发崔晓燕工资,是因为其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符合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崔晓燕主动提出辞职,我公司不存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崔晓燕的代理律师张红霞根据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尚艺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各种苛刻的条款来克扣员工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崔晓燕因不堪忍受尚艺公司的克扣行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崔晓燕可要求尚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尚艺公司在崔晓燕离职后扣除其20%工资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克扣工资素材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尚艺公司克扣崔晓燕工资的行为,于法无据,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尚艺公司主张扣除崔晓燕工资系因其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尚艺公司支付崔晓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万元、工资7000元。

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实践中,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情形屡见不鲜。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扣发了劳动者的工资,这其实是有待商榷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是,在劳动者的行为(如:工作延误、缺席会议、考核不合格等)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尚艺公司克扣崔晓燕工资,迫使其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也承担了经济补偿金。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提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遇到相关劳动纠纷法律问题,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