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该怎么办?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05

现行法律中,对于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控制成本,想尽办法辞退怀孕的女职工,侵犯她们的合法权益。那么,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被公司辞退该怎么办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概述:

李丽红于2013年9月6日进入诺信公司工作,在进口部负责进口贸易事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9月6日,每月最后一日为工资发放日。

2016年5月14日,诺信公司组织例行的年度体检,体检结果显示李丽红已经怀孕。半个月后,诺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子健向李丽红发送手机短信,大意为:因为国际贸易环境不理想,公司决定放弃所有海外业务,撤消进口部的所有岗位。

刘子健在该短信中通知李丽红,本月底前办理完离职手续。随后,诺信公司便停止向李丽红发放工资。

李丽红认为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却遭到拒绝。于是,李丽红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却无法让她满意。

经朋友的介绍,李丽红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诺信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工资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是:诺信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李丽红间的劳动合同?

诺信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因此才解除与李丽红的劳动关系。

李丽红的代理律师张红霞主张: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李丽红怀孕时,诺信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李丽红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给李丽红造成的工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诺信公司在明知李丽红怀孕的情况下,要求李丽红办理离职手续,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按照李丽红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辞退怀孕女员工素材图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诺信公司继续履行与李丽红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10日终止),并给付李丽红工资损失共计96743元。

律师说法:

张红霞律师:对于孕妇的合法权益,我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时,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怀孕的女职工来说,只要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时便属于违法解除。此时,怀孕的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遇到类似本案中的劳动纠纷的问题时,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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