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7-01
相信大家都知道,劳动者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很多人不是很懂劳动合同,因此也为以后埋下纠纷隐患,那么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有哪些?欢迎阅读下文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有哪些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
 
    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有哪些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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