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醉酒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7-13

俗语道:小酌怡情,大酌伤身。现代职场中,很多职业难免在酒桌上谈生意,这也就避免不了喝酒。那么,因谈生意等工作原因醉酒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案情概述

张江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下班后,老板经常带他跟客户谈生意,免不了要喝酒。

某日,张江又跟老板出去喝酒,一斤白酒下肚后,张江脸色发青,被送至医院,结果被诊断出患酒精性肝炎,之后病情进一步恶化,出现了上消化道出血、肝肾衰竭等症状,需要巨额医疗费。

张江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张江醉酒所导致的伤情不属于应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因工作原因醉酒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劳动者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害等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江虽系因工作原因与老板外出,属于“因工外出”,但其醉酒致伤的情形,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其次,人社局依法对张江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依程序张江送达了有关材料,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因此,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张江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罹患的职业病。

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要掌握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本案中,饮酒虽然是因工作原因而起,但醉酒属于法律明确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张江才会败诉。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从事酿酒师,包括其他类似于酿酒师的工作的劳动者,需要品尝所酿酒的品质的,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自愿醉酒导致劳动者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予以认定工伤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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