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而不用,用人单位可以肆意“放鸽子”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8-11

    所谓“金三银四”,是指三四月份是人才招聘的高峰期,因为跟春节和春运紧接,并且连接高校毕业季,很多劳动者和毕业生利用这一时间段求职面试,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拿到录用通知,辞别旧主,准备投入新东家的怀抱。哪知天有不测风云,新用人单位突然通知无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另谋高就,双方产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案情概述

    2018年3月初,刘梅梅通过猎虎招聘网站接到盛世达公司的面试邀请,经多轮面试后,于2018年3月中旬收到了盛世达公司的录用通知函,其中载明录用刘梅梅为人力资源部主管,如接受录用需当晚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2018年4月15日持最新体检报告到盛世达公司处办理入职手续。

    通知函中同时载明了刘梅梅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刘梅梅当晚回复邮件承诺准时入职并于之后的一周内与原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8年4月15日上午,刘梅梅持体检报告到达盛世达公司办公地点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告知,该岗位已经录用其他员工,无法给刘梅梅办理入职手续。

    刘梅梅对此十分气愤,收集证据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盛世达公司支付其入职体检费及未依约建立劳动关系给其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合计60000元。劳动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梅梅的请求予以支持。盛世达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

    庭审中,刘梅梅称其因为盛世达公司的录用通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盛世达公司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造成其失业在家,直至2018年10月才找到工作,盛世达公司应赔偿其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盛世达公司称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刘梅梅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刘梅梅与盛世达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盛世达公司向刘梅梅发出的录用通知函中载明职务、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如刘梅梅同意入职需当天回复。该录用通知书的效力系向刘梅梅发出要约,刘梅梅回复确认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预约合同。

    虽然双方劳动关系因盛世达公司原因未成立,但刘梅梅基于对盛世达公司的合理信赖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盛世达公司后期不予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刘梅梅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刘梅梅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盛世达公司支付了刘梅梅体检费及部分损失等共计15000元。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所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就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劳动法领域中引入缔约过失责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当劳动者对双方将建立劳动关系产生合理信赖时,往往会付出金钱、时间等成本,故当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时,应赔偿劳动者相应的可期待利益。

    因此,建议各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尽快确认入职,避免造成损失,建议用人单位诚信招聘,维护自身声誉,如因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入职,应尽早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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