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 股东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公司分红?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8-31

作为公司股东,除了决策权之外,最看重的权利当属分红权了。公司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天然带有追逐利润的属性,很多人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不可避免地会关心什么时候可以分红?

公司分红的条件

分红权,又称“利润分配请求权”、“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可以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分配红利。

但是,《公司法》的核心立法宗旨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保护股东的权益。因此,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才能向股东分派利润。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分配利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有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

 

可供分配的利润

公司是否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存在多少可供分配的利润,需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判断。目前,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用资产负债标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对规定,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先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因此,公司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而且必须是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部分,否则将构成违法分配利润。如果财务会计报告记载的净利润错误,将不应当计入利润的部分错误计入,则该错误计入的部分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否则等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有违公司法的规定。

例如,在“李伟与北京科恒盈方模具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3民终3304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李伟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中的价款为科恒公司的剩余当年税后可分配利润,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科恒公司形成了关于案涉合同相关的利润分配之股东会决议,故一审驳回李伟要求科恒公司向其支付未分配收益303276元及逾期利息并不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

当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利润如何进行分配,就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了。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决议内会记载利润分配的数额、比例、时间、形式。

利润分配决议是怎么来的呢?首先,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会审议。其次,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之后形成利润分配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必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可能,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以说,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是请求公司给付利润的前提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例如,在“北京雷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雷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2民终11624号]判决书中认为:

雷岩顾问公司认可雷岩投资公司针对2016年度利润分配事项未作出股东会决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故雷岩顾问公司请求法院分配雷岩投资公司利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结语

综上所述,股东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公司分红,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还取决于公司是否作出了分红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且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时,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分配方案分红。否则,股东即使诉至法院也无法获得分红。

当然,如果股东有证据证明大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时,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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