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最高计算年限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4-26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一直劳动者比较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工作年限比较长的“老员工”。对于这些老员工来说,除了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外,最关心的莫过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了。

最长不能超过12年吗

无论是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关于经济补偿金封顶年限的规定。

比如,《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我们常说的“3倍+12年”的双重封顶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再比如,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失效)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因此,很多人认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能超过12年,即最多主张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看法是明显不准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分段计算,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

(图片来源 by ssyer)

经济补偿金年限如何分段计算

如果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在《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则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只能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如果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前后都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则经济补偿金年限应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计算:

1.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无封顶情形的。此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

2.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有封顶情形的。此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封顶情形,但依据以前的规定存在封顶情形的。此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封顶情形,但依据以前的规定无封顶情形。此时,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图片来源 by ssyer)

结语

经济补偿金从性质上看是劳动法上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它体现的是《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分阶段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也符合经济补偿的制度性质。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都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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