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身份?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4-27

股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权利,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能否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的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身份呢?

案情概述

2002年8月19日,正辉公司正式注册成立,股东张力持股5%,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并且已全部出资到位。

2018年11月29日,张力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确认,张力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张力的法定继承人除张志明外均放弃对张力遗产的继承。2019年12月8日,工商管理局对正辉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事项等进行变更登记,但正辉公司迟迟未予改正。

2020年2月,张力的法定继承人张志明将正辉公司、正辉公司的股东刘长军、马燕、何长青、甄凯威诉至法院,要求其变更股东登记。

庭审中,正辉公司和何长青诉称:张力并非真实股东,其未支付股权对价,仅为代持股,且张志明并不必然能继承张力的股东资格。

(图片来源by ssyer.com)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正辉公司提出张力并非公司真实股东,仅为代持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以及正辉公司拒绝将张志明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本案中,张力死亡,其在正辉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鉴于其余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张力遗产的继承,则张志明为继承张力在正辉公司股东资格的唯一人选。对此,正辉公司的股东马燕、刘长军均无异议。

正辉公司及股东何长青则以张力系代持股为由,提出抗辩。暂不论其提供的书证材料形式上有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原广州通支办几次确认,相关作价增资的光缆等实物产权已变更为股东所有,正辉公司亦召开股东会议,对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产权比例形成决议,并完成增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登记变更的要件。

故张志明除应继承股东资格外,还依法应当继承相应股份。正辉公司及袁毅以代持股为由提出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正辉公司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于张力名下的5%股份变更记载于张志明名下,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图片来源by ssyer.com)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股东是一个集财产性权益与人身性权益为一体的身份。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身份中的财产性权益,这一点毋庸置疑。实践中,很多公司也是同意合法继承人继承分红权等权益的。但是,股东的人身性权益能否被继承,在理论中存在很多争议,实践中很多公司也都不同意继承人行使人身性权益,例如参与股东会行使投票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将股东身份进行割裂,而且规定财产性权益和人身性权益应当作为一个整体,都能被合法继承。因此,实践中很多公司仅允许继承人享有分红权,而剥夺其参与股东会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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