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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待可能性?
有一句古老的法谚,叫做法不强人所难,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无法做到的事情,这也是期待可能性的核心所在。对于犯罪的人我们不能期待他们不会逃跑、不会毁灭证据,因为这种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
期待可能性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受到了广泛的认可,许多国家甚至明文规定期待可能性的适用。
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件以期待可能性为由阻却责任或减轻处罚。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也就是说可以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的行为,行为人违反期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就会产生责任。
如果没有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违了法行为,不具有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期待可能性可以成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比如犯罪后毁灭证据。
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有以下几方面:
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
2.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3.犯罪人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等。
例如:许霆案,2006年,广州人许霆在ATM取款机取钱时,在发现ATM取款机具有故障后,连续取了17.5万元人民币,在潜逃一年后被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2008年广州市中院重审认定许霆犯盗窃罪,改判5年有期徒刑。
广州市中院为什么可以改判在法定刑以下呢?根据许霆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改判的原因是由于法院认为许霆在ATM取款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产生的犯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这不同于预谋或使用暴力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主观上没有很大的恶意以及没有再犯可能性。
该案虽然没有直接引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但该案的判决中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此案中,法院的改判并非说明许霆不构成盗窃罪,只不过由于其案件的特殊性减少了许霆的责任,期待可能性在该案件中作为责任阻却事由,很好地发挥了其量刑的功能,也能更好的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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