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不罪?不知法律不免责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31

想必大家都听过“不知者不罪”这句俗语吧,意思是指因事先不知道而有所冒犯,就对其不加怪罪。若是将“不知法”运用到法律方面,犯法者因为不知法就可以不被怪罪,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是极不合理的,这也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不知法律不免责。

一、不知法律不免责的起源

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不知法律不免责”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历来的通说把刑法上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类,并认为事实错误阻却故意,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期的绝对责任。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判例却一贯给予处罚,其最古老的判例是1613年的Vanx案。该案判旨认为,即使不知英国法律,但由于认识到被起诉的事实,不知法律也不成其为抗辨理由。

中国古代的法律讲究“刑不可知,则为不可测”,是统治阶级为了加强司法镇压的威慑力,使民众对那些存在而他们却不知道的法律产生恐惧,直到郑国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自此,法律一直都被公众所知悉。

“不知法”在刑法上被称作“违法性认识错误”,也叫做“禁止错误”,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否免责,只是刑法理论上的争议问题,尚未上升到刑法规范之中。并且,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信奉“不知法不免责”,国家出于管控社会的需求,不知法几乎没有存在的余地。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在我国,法律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形:

1.假想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这种情形被称为幻觉犯(幻想犯),按无罪处理。

例如,甲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误以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但实际上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甲不构成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处理。

例如,乙以为毁坏他人财物只是民事侵权,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不具有刑法禁止性,从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由于公民具有了解法律的义务,特别是了解刑法的义务,因此,乙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从而造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属于他自己的责任,法官可以谴责乙,对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俗语讲“不知法律不免责”便是这个意思。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应当依法处理。

例如,丙盗窃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零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依照法律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丙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又如,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依照法律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丁却误以为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丁存在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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