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期间,公司还要付工资缴社保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7-14

公司接受员工“待岗”申请,且待岗期间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由于员工未提供劳动,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应当为其缴纳社保,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02案情概述

2001年5月1日,陈斌入职昌利公司,从事技术工程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9月1日,陈斌向昌利公司提交了《待岗申请书》,载明:尊敬的公司领导: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生活、工作的关心与照顾,因本人身体、生活困难,专业知识无法发挥等原因,并不适应现在的工作环境。本人申请待岗,请领导批准。

经领导批准后,陈斌自2012年9月起待岗,工资领取至2012年8月,此后陈斌未至昌利公司工作。2018年1月15日,昌利公司为陈斌办理了退工手续。

2018年7月,陈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昌利公司支付2012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待岗工资56000元,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陈斌的请求,陈斌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斌在与昌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后,于2012年9月递交申请,称因个人原因要“待岗”,要求不再上班,昌利公司决定对陈斌停薪留职,期间不发工资,为陈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2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斌在上述期间并未向昌利公司提供劳动,且陈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待岗工资存在书面约定,陈斌要求昌利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内待岗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2012年9月后陈斌的劳动关系性质,昌利公司称系停薪留职,不发给任何性质的工资,陈斌则至2018年1月前,对此状况知晓并没有表示过任何异议,故在2018年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斌再就待岗工资问题提出要求补发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1月15日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斌要求昌利公司支付2018年1月15日至2016年7月期间待岗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陈斌全部诉讼请求。

 

04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由于待岗期间员工亦未履行其提供劳动的义务,相应地,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本案中陈斌自2012年1月开始待岗,期间未向昌利公司提供劳动,因此陈斌要求昌利公司支付该期间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虽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但仍然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完全是一笔额外的用工成本。另外,员工长期“待岗”,期间可能会发生很多变动因素,例如员工丧失劳动能力、员工怀孕、员工专业技能水平降低等,均会影响员工返岗后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不要接受员工长期“待岗”,如果有特殊情况员工不能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接受员工待岗,也要控制好时间,不宜超过一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