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时遭遇“不招女性”,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7-30

男尊女卑的时代已经过去很久了,现代社会讲究的是男女平等,无论是在哪个领域中,太过明显的性别歧视行为已经不多见了。尽管如此,很多女性在就业方面遭受性别歧视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是否属于就业歧视呢?

案情简述

梁某于2015年2月6日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同年六月,梁某在招聘平台上看到某酒楼发布的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并没有明确的性别要求,梁某遂到指定地点面试,填写了入职申请表,却被告知厨房学徒一职已经招满故而没有安排梁某面试。

然而一个月后,梁某又看到了该酒楼发布的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任职资格及其他条件载明“1、男性,18-25岁……其他:……2、每周休息1天;3、每天工作8小时……”。

梁某在与该酒楼前台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沟通时,该酒楼前台人员多次陈述“厨房学徒不要女的”,“厨房里没有女工,都是男的”,“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不招女工,你填了(表)也是没用”,“不是说有没有实力的问题,这是管理的问题,就是如果不招女生的话就是不招”等。

梁某认为自己受到了就业歧视,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酒楼是否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侵犯梁某就业平等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本案中被告招聘的职位是厨房学徒,广告中注明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1天;庭审过程中,该酒楼陈述厨房学徒的工作内容为切菜、配菜、出菜、打荷等。从上述工作内容来看,梁某应聘的厨房学徒工作强度并未达到第四级体力劳动的强度,也不存在需要持续负重或负重强度过大的情形,故并不属于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

而该酒楼无论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抑或是实际招聘过程中,均一直未对梁某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梁某的性别为由多次拒绝梁某应聘,拒绝给予梁某平等的面试机会,已经构成了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及排斥,构成了对梁某的性别歧视,侵犯了梁某的平等就业的权利,应该对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某些与工作岗位、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现无关的因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违反平等权措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实施就业歧视就会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不仅体现在性别方面,还体现在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若是因为这些“先天条件”遭到拒绝,劳动者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0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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