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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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之股权处置之我见
瑕疵出资是指已经出资但在出资主要指非货币财产出资上存在权利瑕疵或价值瑕疵。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财产权利在向公司移转时存在瑕疵。如果财产既没有向公司移转,也没有交公司使用的不应认为是瑕疵出资,而应归入虚假出资内。而价值瑕疵则指用于出资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出资于公司时充抵的价值,即有虚假成分。
与虚假出资同理,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认定应首先从形式上进行。具备形式要件的股东即便其出资存在瑕疵,也应认定其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所有的处置其股权的所有权利。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或对其他出资到位的股东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没有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究的前提下,法律也没有必要主动追究股东出资的瑕疵责任。瑕疵出资的事实可以推定为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的暂时认可,也可以推定为债权人对追究瑕疵出资股东补充出资责任权利“休眠”。这并不排除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补充出资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随时启动相关程序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补足出资的责任,债权人也可在必要时随时“唤醒”自己的权利追究瑕疵出资人的补足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人在转让自己的股权给其他股东时,可以推定其他股东对其出资瑕疵的情况处于知晓的状态。受让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对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提出的原瑕疵出资人补足出资的诉求负补充责任。为了充分保护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受让人因财力不足而影响其补充出资的能力,原瑕疵出资人应对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时,可以推定受让人对瑕疵出资的情况不知晓,除非转让人或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情况是知晓的。鉴于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情况知晓,而受让人处于对瑕疵出资不知晓的情况下,从公平起见,应排除其他股东对受让人请求补足出资的权利。如果受让人知晓出让人瑕疵出资的情况而仍受让出资时,一般会在受让价格上得到些实惠,则可以推定受让人愿意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其他股东当然可以请求受让人补足出资。对于债权人而言,受让人应不得以不知出资存在瑕疵而免除补足出资的责任。对瑕疵出资人而言,不论哪种情况,其对公司应承担的补足出资的义务不因其转让出资而免除,其仍应同受让人一起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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