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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应如何进行,出资不实的股东能否转让股权?
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同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法律对此不做限制。
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应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但是,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具体如下: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东如果具有出资不实的情形,其享有的股权是有瑕疵的。股东仍然可以转让股权,但其出资义务不会随着股权转让而消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出资不实,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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